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维护我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认真作出部署和组织实施。
2、定期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在部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时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3、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4、定期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发生在学院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事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5、积极协助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对本院违纪问题和违纪案件的初步核查。
二、责任考核与监督措施: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统一领导,依靠本院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齐抓共管,认真抓好落实。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学校要求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与学校组织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三)认真贯彻执行艺术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肃考风考纪,在招生考试中要带头讲政治、讲纪律,禁止拉关系、走后门等行为,防止和纠正招生考试中的不正之风。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分管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
(五)把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作为学校考核任用干部、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自觉接受本院教职工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出现违规问题,教职工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由学校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如党员、干部中出现了违规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院党委研究并报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后,可对有关人员采取告诫、批评教育等形式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予以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四)凡被校、院党组织告诫或限期改正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党员和个人,当年不得参加先优评选。
(五)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掌握好政策,分清个人与集体、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广法 刘木森
成 员:刘长生 王东辉 杨永庆 刘悦 谷林 马桂芳
领导小组下设兼职监察员,由马桂芳同志兼任
二0一五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