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15-12-14浏览次数:2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我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齐鲁工业大学学院班子管理运行暂行规定》(齐鲁工大党字【201432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学院党务、行政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特别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联席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传达和讨论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对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决议和决定的具体措施,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3、研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向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4、研究和决定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团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及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6、研究德育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学生奖励与处分等事项;

7、研究和决定学院资源配置与调整、经费预算与使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与调整、资产处置、物资采购等事项;

8、研究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事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废、改、立”,岗位设置与调整,所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

9、研究对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事宜;

10、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奖惩及上级重要荣誉称号等的推荐。包括各级会议组织的代表和委员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推荐,各级学术成果奖励申报推荐等。

11、研究学院重大安全稳定、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2、听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及落实联席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13、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服务的重要问题清单。

14、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及其它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人员。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处级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学术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主任(书记)、系(部、所)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五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联席会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凡涉及党务、群团、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校友工作、职工年度与届满考核、干部的推荐与考核等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凡涉及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后提出,也可先由党政班子副职提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凡未经党委书记、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之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酝酿协商,形成共识。

第九条  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需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决定。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应暂缓做出决定,待会后深入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条 凡经学院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院长会签后下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的院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联席会议的重要决策,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关系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的督查考评制度。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写入年度总结,列为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制度。对不履行联席会决策、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策、未提交联席会讨论决定而违规个人决策等,按照职责范围,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由党委书记、院长按照分工负责督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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