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第十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的通知

发布者: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10-20浏览次数:268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57号)文件规定,第十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成果最高奖,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建立的荣誉体系,对山东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次“泰山文艺奖”评选分为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两项。本次评选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文艺事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激励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和推出更多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作品,为推动全省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一、参评作品范围

凡山东省内集体和个人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文艺理论和评论等艺术门类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二、参评作品时限要求

参评作品应是上两个年度内(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展览、演出、播出、发表、出版的作品。

三、参评作品条件

(一)艺术作品奖参评作品条件

1.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剧目、节目作品,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群众喜爱的作品。音乐参评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官方网站播放,或在省级以上专业类正式出版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展演活动中演出;杂技、舞蹈参评作品须是在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作品,或正式演出20场次以上;剧目演出不应少于50场次。

2.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过省级以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入选作品。

3.民间文艺作品,应是文化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具有鲜明特色的艺术精品。

(二)文艺理论和评论奖参评作品条件

文艺理论和文艺评论作品,应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审美取向,突出现实题材文艺创作引导,思想内涵深刻,对解决文学艺术领域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其他要求详见评选实施方案和各门类评选细则。

2.各申报老师请按照《第十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艺术作品奖、文艺理论和评论奖评选实施方案》《第十三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细则》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3.材料上交时间:请于11月5日将参评作品及申报材料报送办公室306,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件(word)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韩南南

联系电话:89631606